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
序号 |
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|
案件名称 |
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|
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|
主 要 违法事实 |
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|
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|
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
备注 |
1 |
蚌农(种子)罚〔2021〕2号 |
蚌埠市淮上区文玲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、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案 |
蚌埠市淮上区文玲农资经营部 |
92340311MA2RW1619H |
苏某玲 |
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,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、第八十条第二项和第四项,处罚款 |
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(没)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 |
蚌埠市农业农村局, 2021年8月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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