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
填报单位: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:2021年12月28日
序号 |
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|
案件名称 |
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|
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|
主 要 违法事实 |
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|
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|
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
备注 |
1 |
蚌农(农产品)罚〔2021〕57号 |
姚某飞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生产上海青农药残留超案 |
姚某飞 |
|
|
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农药生产上海青农药残留超标 |
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,处罚款。 |
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(没)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 |
蚌埠市农业农村局, 2021年12月28日 |
|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